(2016)苏0507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文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917号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金星花苑1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徐友章。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永芬,公司员工。被告:黄文仲,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文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