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贾兴富与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任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富,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任县西,贾燕,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92号原告:贾兴富,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不详。被告:任县西,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贾燕,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道山,总经理。被告:李雪屏,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兴富与被告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任县西、贾燕、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