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2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