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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2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