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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8482833196。法定代表人潘亮。被执行人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下齐路南侧朝阳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753032584X。法定代表人陈军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下齐路南侧朝阳路西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石塘252760,石塘252759;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43**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