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尔达机电有限公司、吴甲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安尔达机电有限公司,吴甲亭,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扬州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玉香,邰学龙,李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安尔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甲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甲亭,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双庙村。法定代表人:李怀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邰学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玉香,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邰学龙,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李怀兴,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安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扬州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怀兴、吴甲亭、邰学龙、赵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安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扬州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怀兴、吴甲亭、邰学龙、赵玉香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