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誉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誉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5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誉杰,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磐安县。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磐安县看守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誉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浙072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誉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誉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誉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誉杰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誉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誉杰撤回上诉。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7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支起来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唐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