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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吉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北山社区。被执行人:吉晓伟,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镜湖社区金都华府*单元***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