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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保令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保令7号申请人黎某某,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申请人唐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黎某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黎某某称,因被申请人唐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于1995年曾起诉离婚未果。但被申请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多次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申请人也向公安机关报警,安岳县周礼派出所于2016年10月和2016年12月14日两次出警处理,被申请人仍然有家庭暴力。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现依法申请禁制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自认予以佐证。申请人黎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唐某某对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唐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凡磊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