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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373、374、436、437、4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373、374、436、437、438号之四被执行人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11号11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段军。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译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磊与段军、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五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904、1907号、(2017)京仲裁字第410、411、4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保全查封了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7层1-702号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委托北京中建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2017-ZJH-房-房评-06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204644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637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310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吴磊申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北京玖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译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房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吴磊,并放弃在上述房产中享有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7层1-702号房产作价人民币一千三百一十万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磊(身份证号:×××)名下以折抵相应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吴磊时起转移。二、解除本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7层1-702号房产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吴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杰审判员 宫 亮审判员 周明珠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