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刘绍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华,范方友,刘绍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华,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范方友,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刘绍翠(系范方友妻子),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华与被执行人范方友、刘绍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范方友、刘绍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方友、刘绍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绍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收益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