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111号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高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