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关于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9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梅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本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