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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47号原告:孙某,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锋,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系相城法院人民陪审员,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相城法院(2017)苏0507民初1598号《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请示》,以原告孙某系相城法院人民陪审员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相城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