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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丛日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东,丛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42号申请人:李晓东,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丛日军,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城县。申请人李晓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宁城温氏农牧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丛日军在宁城温氏农牧有限公司拥有的账户付款,冻结金额2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李晓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城温氏农牧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丛日军在宁城温氏农牧有限公司拥有的账户付款,冻结金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542元,由申请人李晓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