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统与左必青、肖书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统,左必青,肖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徐统,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左必青,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肖书香,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统与被执行人左必青、肖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溆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必青、肖书香偿还徐统货款10460元,利息54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左必青、肖书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