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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鲁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鲁其昌,许浙洪,鲍国英,单爱爱,鲁建中,鲁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2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鲁易大厦1幢0101-0104室。负责人王晓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鲁其昌,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许浙洪,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鲍国英,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单爱爱,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鲁建中,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鲁苗苗,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诉被告鲁其昌、许浙洪、鲍国英、单爱爱、鲁建中、鲁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