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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建平与谭天兴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平,谭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平,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谭天兴,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7********。申请执行人叶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天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建平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谭天兴已执行兑现140000元。现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建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谭天兴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谭天兴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建平货款28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833元等。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谭天兴未查找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建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