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正言文印部、董燕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正言文印部,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正言文印部,地址:齐河县。经营者:李建美,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董燕,女,汉族,现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正言文印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燕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