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61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