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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61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