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信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20号罪犯王信,男,1982年6月1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山东省宁阳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信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王信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信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王信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王信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信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