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宁辉诉邵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辉,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辉,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邵宁,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李宁辉诉邵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佳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