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琦与洪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洪新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549号原告:周琦,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洪新丰,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周琦与被告洪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新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尽快归还借款。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故拒不归还。被告洪新丰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洪新丰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周琦借款6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新丰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原告周琦要求被告洪新丰归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新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新丰归还原告周琦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新丰负担。原告周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洪新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