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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仇爱丽与高仁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爱丽,高仁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99号原告:仇爱丽,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高仁平,男,汉族,住莱西市,现住址。原告仇爱丽与被告高仁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爱丽对被告高仁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退还原告仇爱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