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与钟煜坤、钟炳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钟煜坤,钟炳坚,钟金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200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林小香,任主任。被告:钟煜坤,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炳坚,男,1980年6月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金祥,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与被告钟煜坤、钟炳坚、钟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上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李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