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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华、张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华,张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13号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3号28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72607374。法定代表人:曾照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骏,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华,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高强,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华、张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