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维轩与林云峰、王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轩,林云峰,王雪燕,应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382号原告:尹维轩,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林云峰(曾用名林云锋),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王雪燕,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应云龙,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轩与被告林云峰、王雪燕、应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尹维轩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