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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文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静,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至2月2日间,被告人文静至本市湖里区“以羊易牛火锅店”等地,多次盗得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1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1.1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文静至湖里区枋湖北二路358号的“以羊易牛”火锅店,砸窗入店,未盗得财物。2.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文静至湖里区高新技术园的厦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粤之味”餐厅,爬窗入店盗窃,盗得该被害单位放置于收银台的现金18元。3.2月2日2时许,被告人文静至湖里区高新技术园的“百味园”餐厅,持石头砸窗入店,正在盗窃该被害单位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瓶(价值459元)、“中华”香烟4包(硬盒,价值186元)、“中华”香烟3包(软盒、“1”字头,价值210元)、“七匹狼”香烟8包(硬盒,价值208元)时,因被他人发现而将上述物品丢弃在现场后逃跑。同年2月5日1时许,被告人文静在本市湖里区钟宅社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但未能如实供述其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厦门千禧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的报案材料,证人王某、李某、康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第1起、第3起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