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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铜仁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红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红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661号原告:铜仁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06575222X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覃红莲,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原告铜仁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红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非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