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宝林、王新旺、程文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徐宝林,王新旺,程文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41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负责人:宁秀卫职务:村主任。被告:徐宝林,男,1964年5月15日生,住承德市兴隆县安子岭乡。被告:王新旺,男,1961年1月6日生,住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被告:程文来,男,1961年11月17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宝林、王新旺、程文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跳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