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利维与姜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维,姜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金利维,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姜惠芳,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金利维与姜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利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利维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3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