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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利维与姜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维,姜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金利维,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姜惠芳,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金利维与姜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利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利维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3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