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仲兴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2执117号被执行人李仲兴,男,1971年生,傣族,小学文化,住梁河县。关于李仲兴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云31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仲兴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李仲兴未缴纳罚金,梁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仲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2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再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范玉国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