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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与嘉兴阳铭服饰有限公司、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嘉兴阳铭服饰有限公司,张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082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市解放桥堍西侧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135155745。投资人:马小琴。被告:嘉兴阳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尚锦花园第3幢一层18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41991358。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被告:张向阳,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与被告嘉兴阳铭服饰有限公司、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习琴羽绒棉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