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炳华、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华,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49-1号申请人:吴炳华,男,汉族,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王风雷,男,汉族,住临邑县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诉讼调解、和解,提出诉讼异议,代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艳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庆地址临邑县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申请人吴炳华与被申请人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吴炳华以赵仲旭、王娜共同共有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北段东侧瑞兴园×号楼×单元×室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吴炳华提供的赵仲旭、王娜共同共有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北段东侧瑞兴园×号楼×单元×室×单元西×号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