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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爱芝、喻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爱芝,喻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249号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兴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韶山市清溪镇韶山中路*号*栋*单元***号,系该行杨林支行行长。被告:杨爱芝,女,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韶山市杨林乡。被告:喻世军,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韶山市杨林乡。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山农商银行)诉被告杨爱芝、喻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韶山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芝、喻世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韶山农商银行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所欠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爱芝、喻世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