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1、方某某、李某2、王某某、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1,方某某,李某2,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李某1,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2,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1、方某某、李某2、王某某、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霍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皖1525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的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路南侧某某小区一期别墅×#楼××号[房产证:房地权证霍字第××××号,土地证:霍国用(×××)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李某1名下的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绿色商城某某C段×#××室[房产证:房地权证霍字第×××号,土地证:霍国用(×××)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的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路南侧某某小区一期别墅×#楼××号[房产证:房地权证霍字第××××号,土地证:霍国用(××××)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李某1名下的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绿色商城某某×段×#××室[房产证:房地权证霍字第××××号,土地证:霍国用(××××)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