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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世忠与被执行人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恢4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世忠与被执行人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玉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世忠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玉梅归还冯世忠借款202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冯世忠负担,李玉梅负担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世忠与被执行人李玉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庆西执字第2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李玉梅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本院于2014年1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玉梅共履行18121.84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冯世忠自愿予以放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世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玉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