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亚太心盟(北京)医学研究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行初2号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史岳臣,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24号。法定代表人蒋汉君,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小平,男,该局经检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晓东,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亚太心盟(北京)医学研究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田广香,该发展中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尹荣秀,女,该发展中心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以下简称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告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亚太心盟(北京)医学研究发展中心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6月28日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黄 妮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