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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XX与沈恩利、冯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恩利,冯燕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555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被告:沈恩利。被告:冯燕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沈恩利、冯燕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