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细妹、黄志铭、黄玮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细妹,黄志铭,黄玮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方细妹,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志铭,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黄玮珊,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方细妹和黄志铭、黄玮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铭、黄玮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志铭、黄玮珊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志铭所有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的房屋及其应份土地已于2015年5月21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志铭、黄玮珊有共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已于2015年8月27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志铭所有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志铭、黄玮珊共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三、被执行人黄志铭、黄玮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