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诉被告邓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邓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被告:邓某,男,汉族。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诉被告邓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某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