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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文洪、李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洪,李灿清,刘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洪,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灿清,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苗,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王文洪诉李灿清、刘小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洪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