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维汉与张海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维汉,张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焦维汉,男,汉族,白银市百森建材公司原监事,住平川区133队家属楼。被执行人张海南,男,汉族,白银市百森建材公司执行董事,住平川区龙兴源小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评估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