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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维汉与张海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维汉,张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焦维汉,男,汉族,白银市百森建材公司原监事,住平川区133队家属楼。被执行人张海南,男,汉族,白银市百森建材公司执行董事,住平川区龙兴源小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评估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