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远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远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54号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58号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58847677H。法定代表人:洪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远金,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远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远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添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