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程美姿、曹国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美姿,曹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程美姿,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曹国峰,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美姿与被执行人曹国峰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婺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