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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琼英与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琼英,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周琼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华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飞,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周琼英与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除有位于罗江县纹江东路的土地【证号:罗江县国用(2014)第3号】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罗江县人民法院根据(2015)罗民保字第34号案件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首轮查封,此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等也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我院于2017年6月5日对该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该土地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阳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