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36号原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07室。法定代表人:杜慧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张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表人: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小红门路广厦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广,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