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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透支本金共计14834.15元人民币,经该行多次催收未还欠款。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偿还了全部欠款,中信银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及客户回单、还款情况说明、信用卡消费明细、还款明细、中信银行催收记录及录音、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家庭困难,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犯罪数额不大,且未意识到自己欠款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银行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偿还欠款并取得银行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依法宣告缓刑。故辩护人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