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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金枝、李灏鹏等与李铨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枝,李灏鹏,李铨滔,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70号原告:黄金枝,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灏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铨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大街*号。负责人:卢锡祥。原告黄金枝、李灏鹏与被告李铨滔、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枝、李灏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8.77元,由黄金枝、李灏鹏负担。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莹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