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春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春泉,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唐春泉因与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行终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春泉申请再审称: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对唐章泉“无故死亡”的命案不立案侦查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立案调查之前无法确定唐章泉死亡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本案有很大争议,应予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春泉起诉称1995年其兄唐章泉在被民政局关押期间死亡,死因不明,当时申请人已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但汉寿县公安局未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2月申请人找到新的证据后要求汉寿县公安局启动立案复查程序,汉寿县公安局未做答复,置之不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经查,公安机关对命案进行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原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春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