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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易新明与杨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新明,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易新明,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新明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易新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